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審理的特點
發布時間:
2023-02-01

  近年來,在企業破產案件審理中,債務糾紛問題更加突出,往往成為困擾企業破產案件審理的重要因素,影響破產財產總額的確定,影響分配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從企業破產案件審理的實踐出發,結合破產法和法律相關理論,試圖討論企業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的幾個問題。


  一.破產過程中債務糾紛的概念


  債務糾紛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的性質.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成立,債務金額是否確定或債務的履行引起的爭議。本文所謂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是指破產財產管理人向破產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時,與債務人就債務的性質進行討論.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債務金額的確定或債務的履行。


  作為債務糾紛,必須有對抗的主體。清算組作為債權人,是主張債權的主體。在債務糾紛的訴訟關系中,一般被列為“申請人”;債務人是抗辯債務的主體,在這種訴訟關系中,一般被列為“被申請人”。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合議庭雖然在整個破產過程中占主導地位,但在處理債務糾紛的過程中應當中立.裁判的位置。


  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內容是破產企業與破產企業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是直接的.具體;也可以是間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體來說,是指債務的構成可以直接用金錢計算,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抽象是指債務的構成體現在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載體不直接表現為金錢。破產過程中,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單一的,也有復合的。單一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構成只是單獨的民事法律關系。復合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構成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法律關系。例如,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加工定制合同關系和銷售合同關系的爭議。


  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償還債務的錢;二是交付的財產。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無論是什么民事法律關系構成的債權.債務必須有支付內容,支付內容是指可以用金錢計算其債權.債務金額的標的物。破產企業債務人應當交付的財產相當于破產企業債權人享有取回權的財產,即破產企業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破產人使用的財產。在破產程序的運作中,破產企業債務人為履行交付財產義務而發生爭議的情況極為罕見,其中大部分是為履行支付義務而發生的。


  二.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的特點


  破產法是一種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特殊法。與民事訴訟程序相比,適用破產程序審理債務糾紛具有明顯的特點。


  1.不同的審判方式。根據《意見》第四十六條和《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破產企業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異議。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只需書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的債務糾紛,然后作出裁定。這是破產過程中職權主義立法模式的體現。這種立法模式強化了法官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力,削弱了破產過程中涉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審理破產案件的合議庭可以通過快刀斬亂麻的方式,對破產案件中涉案當事人提出的各種異議和破產程序運作中的各種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不可否認的是,加快破產案件審理,提高辦案效率。但是,當破產企業債務人提出的異議及其提供的證據與清算組提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矛盾較多,合議庭難以辨認雙方證據的真實性,對賬難以結算時,如果不分青紅皂白,貿然裁決,其負面影響不可低估。